2006年11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走私大杀伤力非常规炮弹可判死刑
倪晓

  最高人民法院15日颁布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对刑法中针对走私刑事案件“情节较轻”、“情节严重”、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。
 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,走私直径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、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枚以上,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,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  司法解释规定,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、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,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较轻”。
  司法解释还规定,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;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;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,构成“情节严重”。